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4-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8届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方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均适用本规定,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其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



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立功表现者;

(三)主动认识、交待所犯错误事实,或确系他人胁迫、诱骗,并能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外违纪,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六)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

(八)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

(九)酒后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决定,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差或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取消其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停发助学金,取消奖学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违反学习纪律和教学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场所管理规定,妨害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违规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或编造理由擅自离校,以学期为单位,累计2~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4~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7~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10~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14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携带考试规定相关证件强行参加考试的;

(二)发放试卷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手机、电脑及有存储显示功能的电子工具等)且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的;(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解答试题的;

(六)手机发出响声,考试工作人员制止后再次出声的;

(七)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不清除、不报告的;

(八)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九)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为他人旁窥、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且不报告的;

(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四)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学号或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况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各种夹带行为 (包括身边放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具有发射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事先将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二)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草稿纸的;

(三)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内容的;

(四)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试卷修改的;

(五)教师批阅试卷时发现的雷同答卷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购买盗窃试卷或解答盗窃试卷的;

(十)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一)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三)盗窃试卷的;

(四)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申报课题、成果、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他人代写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多次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扰乱社会及校园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10天及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拘留10天以上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非法集会、非法游行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许可,以学校名义发布公告、新闻,非法参与商业和社会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树木、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酗酒滋事,借故起哄,摔扔物品,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发表不正当言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拥挤、起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的,经劝阻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宿舍,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学校学生宿舍统一安排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公寓规定,经常晚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经劝告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赌博、变相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违规活动,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移动设备等载体发布或转载虚假、淫秽等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手机、电脑、存储器、即时通讯软件及网络上观看、下载、存储和转载、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宗教极端思想及谣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及时发现,未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屡次违反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损失大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等非吸烟区吸烟,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刻、偷盗公章,伪造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和制度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等资料,或者淫秽物品,或者其他类似形式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流氓滋扰、性骚扰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吸食或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共财产及个人权利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先实施打人行为,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实施打人行为(正当防卫除外),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达到司法机关立案条件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辱骂、恐吓或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处分;盗用他人IP地址或账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弄虚作假,骗领奖学金、助学金或困难补助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四节  违纪处理的权限与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工作。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协同负责处理,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协同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对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如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生,由相关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并由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并由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流程如下:

(一)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认定并告知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详实记录事实,保管作弊物证,及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将相关认定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收材料当天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违纪、作弊情况及拟处理意见立即通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四)学院将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五)学生工作部(处)接到学院反馈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不适用第二章第八条,不得减轻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编号、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送交学生本人。受处分人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问题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学生的,学院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处分解除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处分解除的程序包括: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复核,提交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六章  申  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依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依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和其他规定未列举的违纪事件,可视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凡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于2017年6月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4〕36号)、《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校发〔2015〕52号)、《关于进一步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的通知》(校发〔2015〕53号)和《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2005年9月12日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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