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7〕51 号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最长期限为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即取消其学籍,准许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学籍)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7 天,即视为送交。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2 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而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由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 2 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注册手续包括到校报到、选课登记以及缴纳相应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暂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分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均按国家相关规定设定标准学制年限,一般专业为 4 年,建筑学与城乡规划专业为 5 年。
一般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 6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建筑学与城乡规划专业为 7 年。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标准学期和小学期制。
每学年安排两个标准学期和一个小学期,并设置寒假和暑假。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为标准学期,时间跨度均为十八周,主要安排连续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小学期和暑假共十一周,暑假六周(个别年份可特殊调整),小学期五周。各专业在保证学生暑假连续的前提下,小学期可在十一周内前后调剂运用。小学期一般安排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及部分选修课。寒假五周(个别年份可特殊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校按录取专业规定学生的主修专业,学生可选择与主修专业不相近的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
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所选课程进入个人课表,学生以个人课表为依据进行课程修读。未按时选课及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自行参加学习和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除极少数课程外,学校开设的课程均可供学生选择修读,同一课程可多次修读。通过多次修读取得的成绩,在出具成绩单时将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第一学期按学校统一提供的课表进行课程修读。以后各学期,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课。
第十五条 在学校许可范围内,学生可以跨校选修课程、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参加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活动等方式来进行相关课程的修读。
(一)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批准跨越两校学习(由学校派往国内外指定高校学习、合作高校选修课程等)的学生,根据其在对方学校学习的时间、修读课程内容及学习成绩证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认定其应获得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进行相应课程的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二)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教学质量认定和教学效果评价,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进行相应课程的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三)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范围与流程按照《北方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的考核,包括各个阶段、环节的考核以及学期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或通过)为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对于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参加一次补考。通过补考取得的成绩,在出具成绩单时将予以标注。
补考安排在下一标准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高于 60 分,以 60 分记;低于 60 分,以实际分数记。强调实践环节或过程参与的课程不能补考。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需再次修读,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再次修读或选择同一课程类中的其他课程修读。通过再次修读取得的成绩,在出具成绩单时将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同一课程,首次修读、多次修读、免修、补考、选考等的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条 经学校认定,一些主要强调过程参与并具备累加特点的课程修读和考核采用“累加”方式进行。
该类课程可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学生需以单元为单位进行选课登记,单元考核合格,记录在案,考核合格的累计单元数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数量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认定,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部分课程允许学生参加免修考核。
免修考核安排在开课学期的开学前进行。学生需按学年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核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阶段或环节考核时,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者,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可由任课教师在结课前另行加以考核确认。无故缺考者,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以 0 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学期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的考核自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相应课程的考核(包括免修或补考),学校不为缓考的学生单独举行考试。强调实践环节或过程参与的课程不能办理缓考。
第二十四条 除主修外语类专业的学生、主修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体育特长生、民考汉学生、少数民族预科转入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外,其他本科生修完大学外语第四学期课程后应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 55 分及以上,外语水平方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主修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语种的国家专业四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国家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外语水平方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主修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体育特长生、民考汉学生、少数民族预科转入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在学位资格审核时外语水平不作特殊要求。
外语水平没能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毕业班学生、已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可参加我校每年举行一次的与国家大学外语四级或国家专业四级相当的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外语水平亦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补考资格,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该课程成绩记为 0 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二分制记分。其中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为 0~100 之间的整数,二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为通过或未通过。
第二十八条 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各自所占百分比合成,当考核成绩出现小数时一律向上进为整数。二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不需合成,直接对应期末成绩。非上述标准分制的课程考核成绩折算为标准分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查询个人成绩一律通过教学信息网进行。
当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时,应在成绩复查期内向开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期末考试的成绩复查期为下学期开学 2 周内,其它考试的成绩复查期为该课程成绩发布后 2 周内,其他时间一律不受理此类申请,复查期过后即认为学生已确认本人成绩。开课单位汇总学生申请后,责成系(教研室)聘请专人对试卷进行复查。由开课单位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 已提交教务处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不得修改。
如确需修改已提交的课程考核成绩时,应填写课程成绩修改记录单,注明修改原因,并同时具备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开课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学校教务处方可据此进行成绩修改。所有此类修改仅限学生前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以往各个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深入程度的重要指标,可用作各种意义下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序。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百分制必修课成绩*百分制必修课学分/百分制必修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在校期间选择修读的所有课程(包括免修、辅修等)成绩均记入成绩档案,并对通过补考、多次修读等方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提前修读过的课程,再次修读时按多次修读(重复修读)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给予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由于身心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某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三十五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优先考虑;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学校放宽转专业限制,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到其他专业就读;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毕业生名单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每年办理一次,具体要求与流程按照《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具体要求与流程按照《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前,需参加原专业(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因身心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暂停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身心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学校可以强制其休学治疗。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较适宜,休学最短期限为 1 学期,累计休学期限最长为 2 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期限最长为 4 年,且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需按规定日期持学校教务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后方可复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不宜在校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或办理再次休学手续。
逾期 2 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与处理制度。
(一)课程警示:任课教师将对下列在读学生随时发布课程警示劝导。
1.开课以来,累计半数作业未交者;
2.开课以来,累计三次不到课者。
被课程警示的学生,应接受任课教师有关课程学习的特别指导。自劝导发布之日起,需主动约见任课教师并应事先订出课程补学计划,同时在以后的每一次上课时需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到,否则,任课教师可据此判定其课程平时成绩的某些组成项目为 0 分(未通过)。
(二)学业警告与处理: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每学期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秋季学期必须至少获得 12 学分,春季学期(含小学期)必须至少获得 15 学分。
1.第一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警告。
2.第二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发出书面劝其退学通知,同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如果学生本人要求继续修读,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表现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经批准方可继续在校学习。
3.第三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令其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7 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需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需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其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累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无故超过规定期限 2 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五)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学业审核
第五十三条 拟结束学业的在籍学生,应提前一年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申请者符合我校规定的获得毕业生资格的条件时,学校受理其申请,被受理学业审核申请的学生即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方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
已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学生,若不按期修读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生资格。
第五十四条 应届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十五条 往届学生在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业审核申请。学校将根据其申请,对照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学校不受理超过规定期限的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五十六条 退学学生,学校将自动对其进行学业审核,且判定其已认可结束学业,并应按期离校。
第五十七条 在学业审核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各种情况:
(一)经有关系、学院认定,内容相近的课程之间,较高学分课程的修读可替代较低学分课程的修读,但只能取得较低学分课程的学分。
(二)同一课程因参加多次考核而存在两个以上成绩者,按最高成绩记,但取得学分不得超过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三)为我校体育竞赛做出特殊贡献的体育特长生,根据其额外付出时间和对学校的贡献程度,经相关部门认定按不同比例折算记载其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百分制课程的成绩。折算记载规则如下:
1.课程实际考核成绩≥60 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
2.课程实际考核成绩×折算系数≥60 分时,按 60 分记载。
3.课程实际考核成绩×折算系数<60 分时,按折算成绩记载。
折算系数按以下不同情况取值:
1.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家级比赛,并获前八名(或一、二、三等奖)者,折算系数为 1.5。
2.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比赛,并获前八名(或一、二、三等奖)者,折算系数为 1.2。
(四)按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的民考汉学生、少数民族预科转入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可按比例折算记载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百分制课程的成绩。折算记载规则如下:
1.课程实际考核成绩≥60 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
2.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 分时,按 60 分记载。
3.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 分时,按折算成绩记载。
(五)按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按本校高水平运动员相关规定执行。
(六)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现专业学业标准。
(七)由学校作为联合培养学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学生,其学业审核参照对方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本科毕业;
(二)外语水平达到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标准。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个课程类最低要求学分所涉及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除学校特别指明的学生外,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学位的往届学生,在毕业(或结业)离校 2 年内,可回校申请课程修读,补修相关课程。
往届学生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业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学校不受理超过规定期限的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六十二条 往届学生回校修读课程,不具有我校学籍,需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课程修读资格。
第六十三条 退学学生,学完部分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至少在校累计学习 1 年以上,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年限不足 1 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如需要可以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必要时需给予修改原始招生底册等相关文件信息,方可办理。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 2017 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为专升本学生、二学位学生、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参照执行文件。
第七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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