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7〕54 号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学的条件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第二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章 转学的程序
第四条 学生转学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转学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拟转入学校的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的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3)在校成绩单(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学校个人鉴定意见;
(5)因病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交转入(转出)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原始证明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由辅导员审核签字;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教务处公章;
(6)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拟转学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材料,由招生就业处核查学生高考电子档案及招生信息,学生所在学院、学校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2)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接收并负责审核,经办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3)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4)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 7 日的公示,且公示无异议,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意见。
第六条 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的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转学学生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学生转学申请;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3)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在转学学生姓名处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
(5)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会议纪要;
(6)转出、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公示的情况说明;
(7)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转入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生跨省转学,需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教育部指定军队院校分流至我校的部队学员,根据教育部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军队院校青年学生学员转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参联〔2010〕2 号)及装甲兵工程学院《关于印发〈装甲兵工程学院青年学生学员转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院训〔2012〕724 号)、防化学院《青年学生学员转入北方工业大学学习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我校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受理转学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方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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