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听课是各级管理者了解教学状态,及时获取教学信息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检查、核实教学质量,提高学校教学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听课也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切磋教艺、提高自身教学水平的一个不可替代的基本方式。为了推进学校的教学改革,从整体上保证教学质量,更好、更快地促进广大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安排
(一)相关校领导每学期应听课 2 次以上。
(二)各学院及有关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学院副院长、系主任、责任教师每学期应听课 4 次以上。
(三)作为教学研究活动的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应听课 2 次以上。
(四)未取得中级职称的教师及入校两年内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应听课 4 次以上(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的授课)。
二、听课要求
(一)听课者应首先到相关学院或教务处领取《教师教学评价表》,并按《教师教学评价表》上所列的要求予以记录。
(二)听课者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如发现有普遍性或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三)听课者听课后应将《教师教学评价表》及时送交相关学院或教务处。
(四)未取得中级职称的教师及入校两年内的青年教师听课不必填写《教师教学评价表》,按学院要求做好听课记录即可。
三、其他规定
(一)各学院应按送交次序将《教师教学状况调查表》编号,并负责妥善保管 2 年以上。
(二)学校、院、处、系有关负责人要经常调阅《教师教学评价表》,以便了解听课情况,掌握课堂教学信息。
(三)各单位应把能否执行听课制度作为对干部、教师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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